“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未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

31.01.2015  17:45

浙江消保委第一时间向铁路中院提起上诉

提起“首例消协公益诉讼”过去一个月后,浙江省消保委就“遗失实名车票需重新购票”一事,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一事,昨日终于有了新进展。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此案“不予受理”,浙江省消保委认为裁定不合事实,已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

历经了波折与焦急的等待,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收到了来自本次诉讼的管辖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据裁定书,浙江省消保委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向上海铁路局提起的公益诉讼,已被裁定“不予受理”。

据悉,裁定书上写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记者昨晚从本次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团处了解到,浙江省消保委认为裁定不符合事实,已于当天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向上海铁路运输中院提起上诉

起诉书中提到,“至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材料,上诉人(浙江省消保委)在起诉时已经提供了《被告<关于对浙江省消保委函的答复>函》(证据7),被上诉人在该函中称,‘铁路站车处理旅客车票丢失情况均依《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该函复内容,被上诉人‘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的行为并非针对个别消费者,针对的是全体铁路旅客。该行为不仅已经侵害了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另行购票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将继续侵害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被上诉人该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铁路旅客乘车后因丢失车票都将成为该行为的受害者,故本案完全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在起诉书中提出,“原裁定认定上诉的起诉条件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其请求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5)沪铁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祝瑶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