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森林公安举办违规野外用火案件法制讲课

20.04.2016  12:14

  近日,建德市森林公安局专职法制员邹一连认真分析整理了全局春节、清明假日期间违规用火案件办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全体民警上了一堂题为《办理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应该注意的几个要点》的法制讲课。

  违规野外用火案件,看似案情简单,定性清晰,但要让证据达到“确凿、充分”,也非易事;需要执法人员具有勤政意识,有担当精神,有未雨绸缪的远虑,甚至是在行政诉讼答辩中做好最坏打算的准备。

  邹一连指出,所谓“勤政”,是指执法人员在搜集证据时,应尽量多收集证据,特别是野外用火的目击证人的证言,这种直接证据,不能随意放过,要让证据“厚实”些,尽让证据“充分”些,不能“偷工减料”;所谓“担当”,是指执法人员不仅要做好案件调查处罚的前期工作,还应当具有作为案件主办人出庭应诉的心理准备,前期就理顺证据证明体系的各种关系,不能把出庭应诉的各项工作全推到法制人员头上,不能有“等、靠”的懒政念头;所谓“远虑”和“打算”,主要是指执法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绷紧当事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这根弦,提前预判并做好“一审、二审”的各种应诉答辩工作,甚至有效防范当事人当庭翻供或者“非法言辞证据”被人民法院排除在外的诉讼风险,把每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做实、做好,对法律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历史负责。

  邹老师同时认为,野外用火案件应统一自由裁量的处罚标准。对于个人野外用火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他指出,目前,全局查处的违规用火案件中,处罚力度普遍偏轻;建议内部应统一自由裁量的处罚标准,树立“处罚的力度和当事人的认错态度及经济承受程度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加大野外用火案件的处罚力度,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更应追求社会效果;要让违法者付出“足以疼痛”的违法成本,以遏制野外违规用火案件频发、高发的态势;排除林业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对这类案件执法不严,处罚过轻的内在因素。(建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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