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兴发有色管业有限公司危化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31.10.2019  06:40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上午,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市兴发有色管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储存硝酸、氢氟酸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等安全问题,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搬离相关危化品,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恢复存放。当日,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安监所对管业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对其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管理员询问,发现存在上述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思想意识上没到位,认为相关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安全管理使用硝酸、氢氟酸就行了,没必要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管业有限公司存在危化品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的规定,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安监所于2019年4月11日对兴发有色管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作业场所有哪些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