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召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

29.12.2015  21:04

如何更好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0位专家学者现场把脉支招

   2008年,我省率先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践,历经多年,如今,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经初显成效。12月28日下午,来自机关、高校、媒体等领域的10位专家学者,或站在理论高度,分析“互联网+”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带来的新变化;或从政府、法律等角度,积极为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升级版”出谋划策;或结合实践探索,阐述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面临着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一条条精彩言论,一个个中肯建议,为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导。

深化“互联互通”,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升级版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工程。浙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有条件总结经验、整合资源、创新制度,打造可以复制、推广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升级版”。
  要打造“升级版”,要做到三项“互联互通”,才能整合资源,高效惠民:
  一是建设主体互联互通。政府是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主体,司法行政是执行部门,政府各执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都是建设主体的一部分,包括立法、司法机关,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也有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职责。实现主体资源“互联互通”,形成大格局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壮大服务能量。
  二是基层和上层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是上下贯通的,从基层的网格、村、社区法律顾问,到县、市、省的执法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都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要上通下达,才能政通人和。
  三是线上和线下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网”、“政府网”、“法院网”网间信息共享,线上线下紧密配合,包括专业法律服务与志愿者的结合。

“互联网+”时代政府行为模式的三个变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新力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将导致政府行为模式产生三个方面的巨大变化:
  其一,公共服务免费将成为一种可能,成为一种流行模式。Ebay初入中国之时,攻城略地,势不可挡,但它的模式是一种收费模式,其曾豪气万丈地宣传“免费是个骗子”。阿里巴巴之所以能够“以弱克强”,关键在于其初期的“免费模式”。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模式也将成为一种潮流模式。
  其二,政府行为(包括公共法律服务行为)以民众为中心的时代真正来临。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政府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互联网+”时代将会带来一个非常大的冲击,那就是原有的“以行政权为中心”“以管理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体系,将转变成为“以相对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中心”的组织结构体系。如果从政府也是监管和服务的提供者这个角度来说,政府行为(包括公共法律服务行为)以民众为中心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
  其三,政府治理结构扁平化将成为可能。传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行政主体与海量管理对象之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互联网+”时代则是以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为基础的,尤其强调信息数据的连接、共享与安全,由此带来了“信息高速公路”乃至“信息全天候全透明”的局面。大数据大幅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现象,既为政府部门提升效率提供了可能性,也为普通百姓享受更优质政府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精准化和均等化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教授 何文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法治。有效的法治,能够让老百姓有稳定的预期,遇事讲道理,并且有可信任的地方去讲道理。所以,公共法律服务很重要。从这几年的实践看,浙江省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走在全国的前列,今后需要推进标准化、精准化和均等化。
  所谓标准化,是指公共法律服务需要有明确的规范。要根据老百姓的需要和政府职责,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更加清晰地确定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责任边界,完善项目体系,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对于每一个项目,要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及其界定方法、服务标准、经费落实方式和问责机制。
  所谓精准化,是指提高针对性和服务效率。要努力把服务送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并且要以最少的资源达到既定的目标,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效用最大化。关键有三点:一是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二是要创新服务供给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规模和范畴,并积极发展民间法律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三是采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这既是技术革新,更是思维方式的转变。
  所谓均等化,是指城乡之间、人群之间、地区之间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差异逐步减少。因此,要从法律服务最薄弱的领域入手加强之,当前的重点是要加强农村和经济困难家庭的公共法律服务。

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平台体系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 褚国建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我省法治建设领域的一大创新。这一创新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法律服务”这一先进理念的引领,经由平台创设、制度供给与资源保障的多维整合,实现了对于传统司法行政工作的再造与更新。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更在于对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具有一般价值。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中国社会日益进入信息网络社会的现实趋势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正从标准化、规范化走向精细化、个性化、定制化。
  除此之外,另一个值得研究思考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做强平台功能,通过衍生功能开发和信息数据研究,使其发展为一个兼具政府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提供者、法律服务市场平台建构者和社会矛盾纠纷数据研发者的多元平台体系。其中,公共法律服务是其基础功能,以凸显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其服务宗旨,市场法律服务是其平台功能,以提升公平性与透明性为其努力方向,社会矛盾纠纷数据研发是其衍生功能,以展现实时性与趋势性为其工作重心,从而推动我省法律服务事业实现线下线上并网,前台终端并重,整体走入互联网时代。

律师与公共法律服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金都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是建设主体,司法行政是执行部门毋庸置疑。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服务主体地位。为此,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要本着对待正常收费业务一样的态度,主动、认真负责地参与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而不是被动应付,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扮演好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指导者两种角色。同时,在现阶段,对公益性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无偿(或低价)提供,以体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履行。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律师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首先,律师不能迷失在互联网时代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让社会各界和受服务主体学到法律知识、认识律师、快速得到合适的律师服务。其次,律所和律协要做好服务指导、培训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把控,同时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表现优秀的律师予以嘉奖。

互联网思维推动公共法律服务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 沈田丰

  法律涉及到每一位公民,所以法律服务就是公共的产品,所有的法律活动都涉及公共行为。在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改变传统的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与内容。
  首先要解决供应服务产品的问题。现在公共法律服务有法律援助、律师诉讼代理、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咨询、公证服务、法律宣传等内容,这些都是根据需求来确定的法律服务内容。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公开与知识的更加容易获得,使得我们以往的以法律知识为主的宣传与服务,需要改变成更多的个性化服务,能够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更为精准化投放。
  互联网具有整合资源的强大功能,可以将我们社会的法律资源充分地整合起来,成为服务民众、解释普及法律、让民众充分理解法律智慧的万能宝库。可以说,互联网不仅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也让法律本身发生了改变。比如,出现了虚拟财产权(Q币、比特币),冲击着我们对财富的固有观念,网上有价值资源的财产归属又引起了新争议……而推动互联网时代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则要用市场的手段。
  互联网为合同文本、法律服务平台、判例等的全面公开提供了平台与可能。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来为需要者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简要的案例分析、具体争议的解决、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社会公共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如果全部需要政府投资那是无法完成的任务,但可通过市场投资来解决。政府在互联网时代对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就是组织引导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向、帮助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投资者营造一种新盈利模式,促使这些法律服务主体、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能够实现良性循环与发展。

注重多向交流 发挥五大职能作用
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高级记者,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 陈东升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起步早,成效好。浙江省是最早实施公民权益保障计划的省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是起步早、效果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就含有鲜明的“浙江元素”。
互联网时代,如何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个人有两点建议:
  一要注重多向沟通交流。利用互联网平台,既要深化、优化政府为公众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又要注重吸纳公众对政府、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对话、沟通、协调,通过互联网的多向交流,达到提供服务、征集民意、预警矛盾、化解纠纷、动员民众、推进法治的目的。
  二要发挥五大职能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上半年在浙江考察时说过“要乐见群众用法、支持群众用法”。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以总书记的这一指示为总要求,具体来说,要加强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和宣传法治动员民众机制,充分发挥五大职能作用。

打造“微博法律服务团”,实现法律服务O2O
新浪浙江”政府事业部总监 张天文

  微博上有众多活跃的司法机构和律师,用社交媒体平台微博+公共法律服务,打造“微博法律服务团”,不失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新方向。
  所谓微博法律服务团,它是通过微博官网聚合页和微博粉丝服务平台的开发,聚合微博上的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利用微博公开、透明、声量大、互动性强的特点,采用透明服务、实时回复、社群普法、在线服务接单以及线下公共法律服务站深度的法律援助,实现公共法律服务O2O。微博法律服务团不仅让法律服务信息通俗简洁更明了,办事流程一目了然更方便,而且还可以通过专业律师平台答疑解惑,加强与网友互动,改进运营模式,促进普法教育,提升服务满意度。
  当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网上法律服务平台也将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建立浙江省普法舆情平台,及时监测司法类的舆情事件,以便于更快地解决问题。

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政府责任
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前

  公共法律服务是相对市场化法律服务而言的,由政府主导、组织和保障。因此,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是整合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慈善性法律服务的核心。
  近年来杭州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政府责任,强化组织建设、网络建设、产品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和基层群众。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需求导向、法治引领,必须坚持面向基层、强化基础,必须坚持方便快捷、高效优质。
  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基本性、广泛性特征,并且契合互联网特点。大力发展互联网+法律服务,是今后杭州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点。下一步,杭州将按照一体化、标准化、社会化要求,建设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同时实施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资源共享、社会组织培育等十大工程,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应从部门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
海宁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政法大学微政务研究室主任 金中一

  移动互联时代,公众接收信息、获取帮助的途径越来越丰富和多元化,这迫使我们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形式都应从部门导向向用户导向转变,否则,即便花费再多的精力、人力、物力,也会无人问津。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大势所趋,更是人心所向!
  “互联网+”不同于“+互联网+”,其核心不在互联网,而在于“+”,需要将互联网与我们的传统工作有机结合,产生化学反应,进而让我们的工作有质的提升。以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而言,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必须同时具备“有用、有趣、高效”三个要素,这样公众才乐意关注我们的产品,愿意进行二次传播,并真正从中受益。
  关于“互联网+”,海宁市司法局有过较多的探索和实践,我们的队伍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两微一端”进行移动办公、召开会议、汇报工作、展示亮点等已经成为常态。
  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我们构建“海宁司法”移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使公众通过指尖即可便捷地享受到包括人民调解、律师咨询、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办理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 组建“海宁12348”微信群,目前已为上百位群友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此外还创设“紫薇说法微课堂”,通过互动和交流为大家带来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灵感,进而推动实际工作创新。同时,我们还组建了QQ视频系统为公众提供一对一远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