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办”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

28.02.2019  22:46

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从目标任务、技术方法与流程、工作内容与方法、主要成果等方面作出部署。

小编将《方案》摘要如下。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



目标任务

国家级成果核查是“三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目标

国家统一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成果核查规范和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主要任务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对经省级检查合格的地方调查成果进行核查,检查图斑的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与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检查专项调查成果的正确性。

核查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含相关专项用地调查成果核查),同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并相应开展调查成果质量评价等工作。



技术方法与流程

(一)技术方法

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和国土调查云等技术手段,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内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技术方法,检查“三调”成果数据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1.自动比对。

2.内业核查。

3.外业核查。

(二)工作流程

核查工作流程包括:准备工作、资料检查、内业核查、整改、复核、“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等。



工作内容与方法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

1.成果核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接收到省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三调办)报送的调查成果后,经资料检查符合要求的,进入内业核查阶段,一方面利用核查软件对县级调查成果自动比对筛查;另一方面,结合内业调查信息提取结果,采用人机交互方式,对县级调查成果的图斑进行分类内业检查,对照遥感影像、举证照片,逐图斑检查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是否与实地现状一致,并逐一记录检查结果。调查图斑分为重点地类图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设施农用地、耕地内部二级类调整、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等)、未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和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三类。

根据耕地细化调查图斑的分布和位置,检查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和石漠化耕地等细化标注的正确性;对照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检查湿地调查范围是否全面,地类认定是否准确;检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是否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对错误图斑信息逐一记录。

自动筛查或内业检查不合格的,连同错误信息一并退回地方进行全面整改,重新提交核查;检查合格的进入后续核查环节。

2.质量评价

以县(区、市)为单位,根据内业检查认定的错误图斑个数占检查图斑总个数的比例,计算差错率,对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价。

在调查成果质量核查中,对自动筛查差错率超过1%、乡镇抽查差错率超过3%、地类抽查差错率超过1%或边界抽查差错率超过3%,认定为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不合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反馈地方,要求省级三调办组织相关县(区、市)进行全面整改,并按时重新提交调查成果。

上述四项检查差错率均低于限值的,认定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合格。继续完成逐图斑检查后,连同自动筛查、随机抽查发现的错误信息和问题,一次性反馈相关省份,由省级三调办组织有关县(区、市)进行修改,并按时提交整改结果。

经检查评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合格县区数累计超过已提交县级调查成果总数10%的,判定该省级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不合格。

(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在外业抽查时,现场同步检查外业抽查图斑权属调查资料的齐整性,对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实土地权属信息上图的正确性。对发现的错误,反馈省级三调办进行修改,并及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结果。

主要成果

(一)内业(复核)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

2.图件成果。

3.核查(复核)记录表。

(二)“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

1.“互联网+”在线举证成果。

2.“互联网+”在线核查记录表。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实地核查举证成果。

2.外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四)核查结果报告

1.内业核查结果报告。

2.“互联网+”在线核查结果报告。

3.外业实地核查结果报告。

(五)评价结果

  • 省级成果质量评价报告(含分县评价结果)。



  • 组织实施

    国家级核查工作,由全国三调办组织实施。全国三调办核查组负责国家级核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全国三调办

    (1)全国三调办统一制定国家级成果核查及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方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核查任务承担单位(简称核查单位),明确核查任务,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核查要求等。

    (2)全国三调办接收省级三调办报送的地方调查成果资料,当场检查成果资料齐整性,并出具资料提交清单。

    (3)全国三调办负责将地方报送成果分发到核查单位,核查单位独立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并按时向全国三调办分县报送核查结果。

    (4)全国三调办以整改通知形式,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省级三调办,由省级三调办组织县(区、市)尽快开展整改完善工作。

    (5)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单位对整改成果进行内业复核,对复核不能确定图斑地类、边界,或地类认定存在异议的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

    (6)全国三调办依据核查结果,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

    (7)全国三调办从核查单位遴选部分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必要时从省级三调办抽调部分技术人员进行补充,遵循回避原则,对核查工作进行监理检查。

    (8)全国三调办负责对省级和县级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定。

    2.地方各级三调办

    (1)省级三调办负责向全国三调办报送经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

    (2)省级三调办负责组织地(市)级、县(区、市)级三调办,对提交核查的成果资料不齐全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3)省级三调办按照全国三调办整改通知,组织县(区、市)完成重新调查或补正调查、数据整改以及省级检查,并将整改后成果报送全国三调办。

    (4)省级三调办组织地方各级三调办,配合全国三调办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工作。

    (5)对全国三调办直接修正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省级三调办组织有关地方及时申诉。

    各省级三调办应参照国家级核查方案,制定省级核查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二)进度安排

    县级成果经省级三调办检查合格后,即可上报全国三调办开展核查。省级三调办要按照“完成一县,报送一县”的原则,及时组织上报县级调查成果,不得拖延报送,不应有意积压归堆集中报送。全国三调办在接收调查成果后一个月内完成内业核查工作,并按照“完成一个,反馈一个”的原则,对国家级内业核查发现的问题,以县(区、市)为单位,一次性反馈地方。地方在收到国家反馈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完成重新调查或补正调查、数据整改及省级检查,并由省级三调办上报整改成果。国家在接到省级上报整改成果的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包括对复核不通过的图斑进行“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及修正结果确认工作。

    2018年开始制定核查方案和标准规范,开发核查软件,启动“三调”成果核查工作。

    2019年5月31日前,各地完成调查成果提交工作,8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三调”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

    202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国家级核查工作。

    责任追究

    对省级质量评价第一次不合格的,全国三调办将约谈省级三调办负责同志,再次或多次累计不合格的将在全国进行通报。对县级调查成果质量评价差错率超过3%的县(区、市),将在全国通报。对省级把关不严、造成国家直接修正县级调查成果的,将在全国范围内发现一个,通报一个。

    对前200个上报全国三调办的县级调查成果,经核查质量评价错误率超过1%且未达到2%的县(区、市),不计入省级质量评价累计不合格个数。对4月30日后上报全国三调办的县级调查成果,出现不合格结果的,将从严责任追究。

    全国三调办将公开承担“三调”核查任务的单位及法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三调”核查过程中,加强对核查单位的过程管控和日常监督,及时掌握各作业单位工作情况。强化监理工作,发现核查单位及核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核查责任,或者与被核查县(区、市)串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进行虚假核查损害调查成果质量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书等相关规定的最高量级,从严从重予以惩处,并在全国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记入企业单位征信系统。

    三调”核查工作中,对存在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伪造、篡改调查成果,编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据《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