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党内纪律执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
党内纪律执行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党委(党组),各市律师协会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律师牢固树立党纪党规意识,严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的表率,引领带动建设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结合律师行业工作实际,现就在我省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党内纪律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党内纪律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省律师行业党的组织不断健全、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党员律师占整个律师队伍的比重已达40%(其中专职律师队伍中党员律师占34%),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绝大部分党员律师严格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履行党员义务,模范遵守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但与此同时,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律师行业的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律师教育管理与监督不够的问题,党员律师违反党的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党员律师理想信念缺失,政治观念不强,党员身份意识弱化,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肆意发表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不恰当言论;个别党员律师组织观念淡薄,不参加党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组织生活,纪律散漫;个别党员律师不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只看重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服务不尽职、不诚信,党的宗旨意识淡薄等。每年全省都有不少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党员律师,但鲜有党员律师受到相应党纪处分等党内处理,律师行业党组织对党员律师违反党纪国法和行业规范的问责落实不够,损害党的纪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损害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工作作出新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党的建设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就新形势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严格党员律师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和强化律师行业的党内纪律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党组织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党内纪律教育、落实党内纪律执行等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党员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纪律执行,把纪律挺在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前面,绝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律师,切实维护党员律师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确保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在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党内纪律执行工作,落实党内纪律处分等规定,主要责任在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制度为本、恪守底线,坚持日常管理、监督到位,坚持教育警示、惩防并重,确保党的纪律在律师行业得到贯彻落实。
(一)组织党员律师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增强纪律观念。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律师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律师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是作为一名合格党员的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向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是非荣辱,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是党员律师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员律师不可触碰的底线,为党内执纪问责提供了有力依据。全体党员律师应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内法规,做到在学习上的全面覆盖、全员参与、人人掌握;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党的纪律制度是党员的基本遵循,党纪严于国法,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尤其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切实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守住纪律和执业的“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重操守的模范。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成员还应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将有关对党组织、党组织成员的刚性约束和行为规范学深、学透,严肃党内的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在落实自身责任的同时身体力行地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律师坚定理想信念,对铁规禁令保持敬畏之心。
(二)严格对违法违规违纪党员律师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律师行业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总要求,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纪律追责,对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违法违规违纪的党员律师,无论是律师执业行为还是非执业行为,都要视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凡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律师,党组织都要落实纪律处分;对犯罪事实清楚,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前,应先予开除党籍处分。被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党员律师,原则上都要落实纪律处分;对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行政或行业惩戒前后,应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党员律师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执业许可,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追究该党员律师的纪律责任。对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将其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
党纪处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办理。
(三)强化对党员律师的日常监督。 要全面落实党员管理的党内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加强对党员律师日常教育和管理,确保党员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推动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和律师行业党建创新项目,活跃组织生活,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组〔2016〕5号)规定,积极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律师的处置工作,将“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党性原则丧失,大局意识缺乏,宗旨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组织纪律散漫,工作消极懈怠,道德行为不端,廉洁自律不够”作为党员的“十条红线”,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根据其表现和认识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疏通党员律师“出口”。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党员律师函询、约谈、诫勉等制度,深入了解党员律师的政治态度、思想倾向和职业道德状况,对党员律师在思想、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对发现和掌握党员律师违反党纪和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和线索,依纪依规及时予以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
在党员律师队伍中进一步加强党内纪律执行工作,是从严管理党员律师队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要进一步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增强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出口”倒逼作用,强化铁规禁令的刚性约束。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党员律师,要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把准工作尺度,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要把违法违规违纪党员律师处置与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及整改软弱落后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律师人才培养结合起来,与“名所名品名律师”的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结合起来,互促共进。要加强与两新工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创新、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管理机制,按照党组织关系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和完善违法违规违纪党员律师的处置职责、程序和要求,确保党的各项纪律规定在律师行业真正落到实处。
不合格党员律师处置情况和党员律师的纪律处分情况纳入律师诚信档案,各地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厅备案。
党组织关系在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等人员的纪律追责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中共浙江省司法厅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