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下订单后举报 钓鱼打假赚奖金

03.03.2015  10:29
先下订单后举报 钓鱼打假赚奖金   龚某盛、龚某彬是上海一家专业打假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是美国某知名品牌橡胶传动带公司商标的中国维权代理,靠打击境内假冒该品牌的橡胶产品获取奖金报酬。
  去年8月,龚某盛、龚某彬等人听闻浙江省三门县有假冒该名牌的橡胶传动带,便到三门调查,但未发现制假企业。为赚取奖金,二人心生一计,联系到三门一家传动带制造企业的管理人员叶某,谎称自己是上海某外贸公司员工,要求叶某生产美国名牌橡胶传动带3000条,并提供了该橡胶传动带的商标证明复印件,并当场支付了1500元订金,叶某同意。之后,根据龚某彬提供的美国名牌橡胶传动带的样品及商标,叶某在未获得商标注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该橡胶传动带3220条。
  去年9月底,在得知该批假冒产品生产完毕后,龚某盛、龚某彬雇佣了一人到叶某的公司兼职,并委托其进行实名举报,并让其将准备好的打假材料提供给当地工商部门。当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叶某公司查获3000余条“贴牌”橡胶传动带。
  去年12月,龚某盛、龚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钓鱼式打假”的事实。
  近日,台州三门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龚某盛、龚某彬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到1年6个月不等,缓刑2年,各处罚金5万元;叶某被单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 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龚某盛、龚某彬和叶某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小心驶得万年船,借此案提醒广大企业,在承接外地委托人的品牌产品加工订单时要多长个心眼,谨防类似“钓鱼式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