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消保委调结首例消费投诉500元赔偿案

27.10.2014  14:36


  近日,衢州江山市消保委城南分会运用新《消法》55条款,首例成功调结一起关于赠送商品超过保质期的投诉纠纷案,通过一番努力,消费者最终获赔500元。
  9月21日,消费者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樊先生到江山市区某商店购买了一瓶核桃仁食品,价格79元,另外商家还免费赠送一小筒“腰果”食品,消费者购买后回到住处,发现核桃仁食品没有问题,但商家同时赠送的“腰果”食品按照包装标签注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已经超出保质期一个多月时间,已不能食用,便直接找到商家要求论理,双方发生争议纠纷,于是,樊先生向该市消保委城南分会投诉,请求帮助调处。
  根据樊先生提供的投诉相关材料依据,江山市消保委城南分会工作人员认为,超过保质期的“腰果”食品,虽然只是免费赠品,但若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问题,消费者仍享受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所谓商家赠品免费不免责。由于赠送商品无价格标明,于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给予赔偿。经协调,消费者如愿获得500元经济赔偿。
   法律连接: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