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人均增加到660元 宁波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02.12.2014  11:22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588元调整至660元。此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8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通讯员 邓天武 见习记者 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