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元买路虎却是“翻新车” 销售商应否“退一赔三”

16.11.2015  10:06

      时间:2015年11月5日下午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汽车买卖纠纷

    案情:因隐瞒新车维修史,路虎4S店被车主告上法庭后,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退一赔三”,赔偿的三倍购车款计314.4万元,被称为“史上最贵”的同类判例。被告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上诉,11月5日,该案在温州中院二审开庭。

    案情回放

    今年3月31日,浙江的黄女士在温州新力虎公司为父亲黄先生买了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车价104.8万元。

    6月4日首次保养时,黄先生发现保养资料内夹着《领料单》、《施工单》,内容显示他的车在提车前有过维修。

    后来得知,新车在PDI检测中发现问题,因排挡杆破裂,3月29日换过排挡杆、变速箱模块和排挡杆周边线束。

    据悉,PDI指“新车售前检测”,是交车前必须的检查,检测结果须由车主验收、签字。

    6月,黄先生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新力虎公司,要求“退一赔三”:退回购车款并赔付三倍购车款。

    龙湾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等情况会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应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使之能作出更理性的抉择。被告的隐瞒行为显然是为追求或放任消费者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构成销售欺诈。

    一审判决后,新力虎公司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

    是否销售欺诈成为争议焦点

    11月5日下午,该案在温州中院二审开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新力虎公司是否构成销售欺诈,包括该公司是否应当将涉案车辆排挡杆破裂而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的行为告知被上诉人方,应当以何种形式告知等争议焦点,双方各抒己见。

    新力虎公司表示,PDI作业的性质如同汽车生产、制造、装搭过程中的校正、更换、修补,4S店对此没有告知客户的义务。同时,PDI检测作业“目的简单”、“主观善意”,不构成欺诈。再者,车主已拿到PDI单据,等于客观上知悉,没有审阅是其自主选择。

    黄先生的代理人辩称,作为销售商,4S店不具备车辆生产资质,从事的只能是销售和维修。此外,4S店没有向车主就更换配件的事实进行告知的任何表示,更未实施告知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他是不是专家辅助人

    新力虎公司还请来了马来西亚籍人士陈德贵先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该专家辅助人陈述自己是上海一家专门从事进口车辆PDI检查的专业公司的业务主管,多年来为不少车企代办PDI业务。

    据他介绍:“大多数的品牌厂家都要进行PDI程序,在我们发现损伤之后,要向厂家进行汇报,他们同意之后我们再进行修复的工作。我们报告给厂家,厂家运送配件给我们。

    该专家辅助人表示,4S店做PDI时发现问题,进行修复后,是不需要告诉消费者的。

    “当然如果消费者有问,我们应当告知。”专家辅助人说,排挡杆破裂“是个很普遍的问题,工厂同意换就可以了”。且PDI在检验过程中会形成一个记录,但在行业中并没有规定要客户在这个记录上签字确认,“因为这个车还没卖出去,还是属于公司财产,作为厂方认证是辆新车”。

    对此,黄先生提出异议,指出出庭的陈先生没有足够的资格能力来当专家辅助人。

    “因为我国对于PDI没有专家的资格认证,那么其发表的意见不能认为是专家意见。”黄先生表示,陈先生所陈述的PDI与自己陈述的PDI不是一个概念,“我们主张的是向消费者交付前的PDI检查”。

    “而且所谓PDI范围下的作业并不能用来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黄先生的代理人辩称。

    售前检查修复是否应告知

    在法庭辩论阶段,新力虎公司表示,该案涉及到的更换排挡杆、变速箱控制模块的行为属于PDI行为,施工单上就记载着PDI专用,其提供的合同、PDI手册以及专家的陈述都可以证明PDI行为是包含维修、更换的行为。“且4S店模式下的PDI行为,做了PDI,才算是新车,才算是达到出厂标准。PDI过程中的校正、更换、修正行为如同在生产厂家中的行为,我们是经过授权,技师经过认可,配件是原厂配件,这是完全符合规定,不同于普通的维修行为”。

    新力虎公司在庭上表示,PDI行为是否需要告知,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并没有告知的义务。“而且这是售前行为,我们进行PDI行为的时候还不能确定客户。我们动机简单,起因明确,过程善意,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整个更换不损害任何物理形态,只是一个小问题。故我方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

    黄先生则辩称:“从普通公众认知角度来讲,车辆如果经过这样的修理,谁还会买?即使愿意买,是否还以当时的约定价格来买?

    黄先生的代理人辩称,PDI检测是一种功能性检查,而现在4S店将其范围无限扩大,功能性检查与该案中更换重要零部件不能等同,4S店隐瞒维修史显然构成欺诈。4S店与厂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完全独立,“PDI中的修补、更换配件等同于厂家在生产装配场所的修补、更换”之说太荒唐。

    黄先生表示不愿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