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几块钱停车费换来1年半徒刑

30.12.2014  12:02
撞伤门卫不能混作交通肇事,应判为过失致人重伤       欠了停车费想偷偷把车开走被门卫发现,与门卫协商时强行启动汽车逃离把对方撞成重伤,这样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重伤?昨天,衢州中院二审裁定,陈平(化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事情发生在去年1月9日凌晨。此前,陈辉(化名)的货车因为尚未办理按揭不能上路,所以一直停在江山某停车场。按揭办妥后,又因拖欠了停车费一直没将车开走。事发前一天晚上,陈辉叫上朋友陈平,打算一起到停车场将车偷偷开回去。
  当天凌晨,陈辉发动车子时恰被停车场门卫姜某看见,他只得下车与姜某协商。当时,车子并没熄火,大灯也还开着,在陈辉与姜某协商时,陈平坐进驾驶座将车子启动,不顾姜某劝阻,最后将姜某撞上。经法医鉴定,姜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江山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陈平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平不服提起上诉。
  衢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的法益是特定人的健康权。本案中,陈平的主要目的是摆脱姜某,侵犯的客体是姜某的人身安全,而不是纯粹的交通运输行为,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益。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同为过失犯罪,但两者在犯罪客观方面及量刑上的差异明显。交通肇事犯罪除行为人自身没有谨慎驾驶外,还受自然条件、车辆状况、外部环境以及被害人违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职业型犯罪,立法本意是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同时,又不得阻碍交通行为的运用及发展,因此,犯罪构成应受到严格控制,在刑罚上明显轻于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
  法院认为,本案无论从行为的恶劣程度还是侵害的法益上看,均不宜作为交通事故来处理,因此,被告人陈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衢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陈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