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7号

12.06.2016  02:01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附件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既是新形势下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加快建立矿产资源领域“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信用监管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工作及要求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根据《公示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填报上年度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通过省厅门户网站登陆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录入表格内容,向社会公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矿业权人对上述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必须通过省矿业权审批系统办理矿业权行政许可登记、变更、转让、延续等事项,通过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矿业权人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省厅负责将国土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按月度更新。

  (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监管。根据《公示办法》,建立全省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在每年4月底前,通过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抽查到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列为当年矿产督察对象。要将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抽查要求纳入矿产督察工作内容,矿产督察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矿业权人监管名单。各级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管,落实日常巡查、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矿产督察工作。在监管中发现矿业权人有下列问题的,要按照“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问题报告表(附件6)报送当地县级国土部门;县级国土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其列入监管名单;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1.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越界勘查开采行为、重型山地工程未挂牌施工的,矿区界桩、最低开采标高标志物存在损坏、移动或缺失的,矿业权标识牌(或告示牌)受损或内容不完整的。

  2.矿山地质测量人员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行为的,终了边坡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留设的,实际开采回采率低于省厅核定公告回采率的。

  3.矿产督察员在矿产督察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年度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矿业权人被列入监管名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或经核实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监管名单。

  (五)严格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县级国土部门要严格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管理。

  矿业权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国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监管系统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

  1.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按《公示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

  2.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3.矿业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县级国土部门应当作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决定。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移出管理,按照《公示办法》执行。

  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按照《公示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六)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省厅将结合《公示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完善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至“信用浙江”平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实施联合惩戒。

  (七)建设全省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厅信息中心负责建设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并在厅门户网站开辟相应模块,8月底前开展公示系统试运行工作,并根据试运行情况同步完善公示系统。公示系统要与省矿业权审批系统、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信用浙江”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衔接,要具备信息查询和提示等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改革创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作为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全国试点省份之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公示办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将信息公示工作纳入地矿信用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同步实施。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于2016年9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任务要求、监管措施、操作流程、培训计划等,并行文上报省厅,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要求,将日常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地矿信用监管平台,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

  (二)落实工作职责。省厅将通过信用系统,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落实矿业权审批制度,做到部矿业权配号系统、省矿业权审批系统、纸质审批文件三者一致,处罚决定与信息公示同步。矿业权人应当高度重视信息公示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有多个矿业权的原则上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并将联络人名单于2016年9月底前通过公示系统上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省厅将于2016年9月底前组织各市、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重点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培训,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于2016年11月底前组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矿业权人培训。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办矿、诚信办矿意识,提升公众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

            3.矿产资源(甲类)开采年度信息表

            4.矿产资源(乙类)开采年度信息表

            5.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问题报告表(格式)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日

 

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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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