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11.04.2017  22:26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农〔2017〕5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山塘安全

度汛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山塘安全管理,确保山塘安全度汛,根据《水利部关于做好2017年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7〕11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度汛职责。 各地要严格落实山塘防汛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管护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山塘的产权单位是管护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村经济合作社及其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人;没有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人;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或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临时指定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人;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山塘,该组织及其法人是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人;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山塘,该单位及其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主体、责任人。产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山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监督责任主体;产权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农业、林业、旅游、建设、监狱等有关部门是其直属单位的山塘的监督责任主体。山塘管护和安全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公布直接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并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指)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山塘安全度汛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山塘巡查预警。 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农〔2008〕24号)和《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水农〔2016〕1号),明确山塘巡查人员职责,加强山塘的日常巡查,主汛期应加密巡查,强降雨期间专人值守。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移动巡查平台,并实现巡查记录和报告直接导入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以及水情、工情,注意加强对可能出现坝体管涌、绕坝渗漏和两侧山体滑坡等隐患点观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防汛组织和基层水利员队伍的作用,与所辖地各山塘巡查人员建立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山塘安全情况。

三、进一步加强山塘隐患排查处理。 严格落实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专业人员重点对正在进行综合整治施工的山塘、坝高15m以上的高坝山塘、坝高5m以上的屋顶山塘及初期运行山塘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坝体、溢洪道、启闭机、坝下涵管、两侧山体等重要部位,查找隐患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和危害,尽快处理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制定避险方案。对山塘坝体、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上及安全距离内增设的渠道、电杆等建(构)筑物,以及溢洪道上增设的子堰及拦网必须立即无条件拆除,确保山塘安全。对增设以上建(构)筑物的责任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落实山塘防汛预案。 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防汛组织的作用,完善预报预警手段,有效执行预案。综合整治中的山塘,要严格按照施工度汛预案要求,加强值守,保证放空设施、溢洪道畅通,保持开挖面和施工设备稳定,杜绝在建工程度汛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未经完工验收的山塘不得蓄水运行。凡是溢洪道不能满足度汛要求的,必须立即开设满足度汛要求的溢洪道后才能继续施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整改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开设满足度汛要求的溢洪道。

五、进一步做好山塘险情信息报送。 要严格执行险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迟报。一旦发现险情,山塘巡查人员应立即向山塘直接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及时采取抢险避险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村镇,并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