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地矿项目库信用信息采集的通知 厅办函〔2016〕82号

15.11.2016  14:03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信息中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地矿诚信建设,提高全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5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地矿项目库管理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地矿项目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凡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出资的地矿项目,包括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项目和科研管理类项目等,均须按本《通知》要求采集录入项目库。

   二、信息采集分工

  地矿项目库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负责项目管理,谁负责信息采集”的原则分工。省厅管理的项目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采集录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管理分工分别采集录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省级国土地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项目实施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厅信息中心负责项目库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服务工作。

   三、信息采集内容

  项目库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按浙土资函〔2015〕57号文件要求执行,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信息、招投标信息、设计方案、实施管理信息、经费管理信息、验收管理信息、绩效评价信息、资料汇交(归档)信息等内容(项目信息采集表式电子版另发)。在采集信息时要明确以下三点:

  1.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基本信息采集时,应明确项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国土地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共6类。

  2.项目实施起止时间。项目起止时间原则上以项目合同约定或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时间为准。项目实际完成时间:工程类项目为竣工验收日期,其他项目为地质资料(科研成果报告)汇交日期。

  3.项目成果质量等级。在项目设计审查、质量检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环节,都应采集成果质量等级。等级按质量标准划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信息采集时间

  本通知下发后新安排的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在项目设计审查、质量检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经费预决算、绩效评价和资料汇交等各环节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采集入库。

  201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的所有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均须采集入库。2011年1月1日后安排的项目至今未完成的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应当补充采集录入。

  采集录入工作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地矿项目库信用信息是我省实施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信用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地矿项目全过程进行信用监管,既可规范项目管理,促进项目质量和进度,又可提升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省地矿信用体系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及时采集,确保质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一是及时采集信息,把握项目各环节工作时间节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二是确保数据质量,避免出现数据漏录、空缺和无效数据等问题,确保质量。

  (三)加强监管,规范流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失信信息。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对项目提出延期申请的,要加强审批流程,并将延期审批文件的电子扫描件上传信用系统。

   

  联系人:厅储量处        徐奇栋   88877895

                  厅信息中心    胡向荣   8887756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地矿项目库信用信息采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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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4 16: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