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消失债权人向担保人追讨为何被驳回?

21.01.2015  10:43
借款期满6个月未主张权利,担保人责任可免除   2013年1月,应某作为担保人,帮助戴某从马某处借得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但借款到期后,戴某经营失败,企业被法院查封,人也不见了。马某遂找应某追讨借款,但应某认为钱是戴某借的,不该由他来还。
  2014年9月,马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应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担保法》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担保人履行义务有“6个月”的期限规定。
  本案中,马某和应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马某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但现在,该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6个月,且马某未能提供保证期间内要求应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据此,应某的法定保证责任已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