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维权之名 行勒索之事

25.04.2016  12:57

  近日,平湖法院对被告人金玉平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金玉平在既无律师资格,也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情况下,接受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包其良等9人的委托,处理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期间,金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为企业员工维权之名,胁迫该公司与其谈判,称如不给其12万元好处费,将鼓动更多的员工起诉。受其要挟,该公司答应给金玉平30万元。金玉平个人实际敲诈勒索得10.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玉平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