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为何法院不支持

12.11.2014  12:10
因为保证期限只有六个月 石某借给沈某5万块。照理说,这笔借款风险不大,因为还有徐某这个担保人。然而,由于石某自己的疏忽,这笔借款讨起来却很费力。案情回放:
  2010年2月,沈某向石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徐某作为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却仅仅归还了1.7万元,余款一直没有归还。
  期间,石某多次和保证人一起前往沈某家中催讨借款,然而沈某却没有要求徐某承担担保责任,徐某也没有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石某说,沈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欠款,最后还干脆一走了之,离开了海宁。
  2013年12月24日,石某无奈之下将沈某及徐某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沈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徐某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沈某归还石某借款及利息,并驳回了石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徐某是保证人,为什么最后法院却没有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就在于,石某没有及时要求徐某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石某与徐某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石某若要求徐某承担保证责任,只能在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徐某的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
  然而,石某并没有在此期间要求徐某还款。虽然,徐某曾多次随同石某一起向沈某催讨欠款,但这并不代表石某要求徐某承担保证责任。因而石某要求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