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递遗失 经营者应按实际赔偿

13.10.2016  06:09

    浙版新消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以来受到高度关注。昨天,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平时消费投诉比较集中的一些领域,比如预付卡消费、美容医疗、快递、精装修房等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券)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且无需说明理由。因经营者未如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在提出要求前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在余额中扣减。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券),或者对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券)加价收费;不得对预付卡(券)设定有效期限,但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月卡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退还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屋顶、墙面、地面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维修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六个月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自再次发生渗漏之日起,按照购房款万分之一的标准按日补偿至渗漏修复之日,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保价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对未保价快递物品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二倍的标准予以赔偿。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沈雁 马焱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