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查处一商标侵权案罚款11万元

15.01.2018  16:03

  因受上门客户委托,未查看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授权书的情况下,加工生产的泵,并标注他人企业名称及商标,宁波某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近日,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处以109440元的行政罚款。
  2017年10月25日上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检查宁波某净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其经营现场内有160箱共计960只泵,泵体标签的上方标有B.N.Q.S.字样,左上角标有“BNQS”字母及图,右下方标有Ningbo Qiangsheng Electric Motor Co.LTD字样。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具“BNQS”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文件,但其无法出具。其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即将涉嫌商标侵权的960只泵予以查扣。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BNQS”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底,接受上海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小朱(无法查实)的上门委托,同意为其生产960只泵。同年10月23日,该公司完成生产后,将小朱提供的960张标注“BNQS”字母及图、Ningbo Qiangsheng Electric Motor Co.LTD等字样的标签粘贴在泵体上,包装成160箱堆放于经营现场,还未及发货,即被兰江市场监管所查获。该泵的成本价格为33.02元/只,与客户约定的销售价格为38元/只,合计违法经营额36480元,无违法所得。
  据了解,“BNQS”是宁波强生电机有限公司(简称“强生公司”)于2010年06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膜片……等商品上,注册号:6229307。“强生公司”从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
  当事人擅自生产侵犯“BNQ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泵的行为,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因而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生产的泵,与“BNQS”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为同一种商品;泵体标签上标有的“BNQS”字母及图,与“BNQS”注册商标完全相同,Ningbo Qiangsheng Electric Motor Co.LTD等字样也是商标持有人“强生公司”的企业英文名称。当事人的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近日,余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商标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960只签上标有“BNQS”的泵,且处以109440元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