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被征用 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01.06.2016  09:07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应该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还是发放到各村民小组自行分配?日前,丽水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或许可以给出答案。

  武某等46名原告都是丽水莲都联城街道武村人。根据起诉状,2012年10月,武村召开村民代表以上干部会议,对被征用的土地征用款分配形成会议决议,决定把各小组土地征用款收回,由村集体统一分配(除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承包者享受),并决定今后武村各小组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款一律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武某等40多名村民不服村里决议,向丽水莲都区政府联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街道办事处责令武村村民委员会对作出的决议进行改正,并要求村委会将收回的土地补偿款返回给各村民小组。

  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发现,武村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各村民小组进行自行分配,但款项发放1年后,各村民小组仍未形成分配方案,村民反映强烈。在此情况下,武村村委会召集会议,决定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于是,街道办事处作出复函,认为村民要求责令整改的证据不足,认定武村村委会的该决议合法有效。

  武某等人对复函不满,提起行政诉讼,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武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把各小组土地征用款收回,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表现和范畴,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复函也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原告武某等人不服,继续向丽水中院提起上诉。武某他们认为,武村的土地除了已经划归村所有的以外,均属村民小组所有,收回村集体在全村村民中分配,减少了村民小组成员可分配到的数额,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另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只有40%左右的户数支持,程序上也有不当。

  此案经丽水中院二审,武某等46名原告的诉请最终获得支持。丽水中院二审改判撤销联城街道办事处的复函,并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武村村委会的决议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法官说法:

  涉案的土地补偿款分属于各村民小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由各村民小组根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权。但武村村委会在还有少数村民小组未明确同意将本小组的土地补偿费交由村集体统一分配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分属于各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集中到村集体统一分配,该决定程序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犯了相关村民小组的合法财产权益。

  武村村委会虽在事后要求村民在“联城镇武村村民代表以上干部会议决议”上签字表决,但从各村民小组的签字名单不能反映出人数或户数符合规定。据此,丽水中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