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修订出台《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4.07.2017  10:13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属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加强社团管理的新政策新要求,结合社团管理的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社团办法》)。修订后的《社团办法》共分五章47条,包括总则、社团日常工作办理规则、社团组织活动监督管理、社团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及附则。
   本次修订共增加11项内容,调整9项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社团的日常管理。明确了社团换届、分支机构设立、负责人选举和任期、会费标准制定等要求。
  二是进一步从严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明确现职厅机关公务员或厅直属单位厅管干部原则上不得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均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且不得违反规定取酬。
  三是进一步规定了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批同意社团不得自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脱钩后的管理。厅管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按照省民政厅对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有关规定执行,省建设厅按职能加强行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五是进一步加强了社团党组织建设的管理。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团,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程序报批。社团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厅人教处 供稿 本站编辑 林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