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拟定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28.07.2015  13:28

昨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研究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不仅落实细化了国家政策中的 “三项授权”和“五项制度”,还规定了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落实细化国家政策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条例(草案)》中,有“三项授权”和“五项制度”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因此,这次我省制定《条例(草案)》,通过细化补偿、补助和奖励措施,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规定,依法规范加强和改进征收与补偿工作,对于我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落地三项授权

“三项授权”即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住房保障优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产业停业损失补偿三方面的具体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条例 (草案)》中用了14条规定来细化这三项授权。其中,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因旧城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小面积产权调换房屋超过面积价格结算、补助、补偿和奖励的具体标准等事项授权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标准。

   建立五项制度

  五项制度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强制执行制度、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条例(草案)》中,建立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制度。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同时,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建立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制度。要求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建立了强制执行制度。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也对不同主体和对象违反规定及其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形和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最低住房保障面积

  关于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来源:《山西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