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适用司法网拍

06.11.2015  10:30

  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适用司法网拍原则;机动车、产权明晰的不动产等企业破产财产均可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破产财产通过司法网拍平台进行处置次数不受限……昨天,温州中院正式公布《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确立温州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应优先适用司法网拍的原则,此举大大提高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节约了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
  2013年至今年9月22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01件、审结347件,化解不良资产65.7531亿元,盘活资产总数22.2229亿元。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处置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目前破产财产通常是由管理人自行选择拍卖行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产财产的处置成本,也难以避免传统拍卖存在的种种弊端。”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方飞潮介绍。
  此次温州中院出台的《纪要》共二十四条,对网拍的破产财产范围、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对流拍或拍卖成功后的相关程序与工作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与一般涉讼财产由法院作为处置主体不同,破产财产的处置主体是管理人,是管理人借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因此管理人对拍卖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会议在整个网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话,任何情形下均不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
  此外,《纪要》 还划定了可适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情形,具体包括机动车、产权明晰的不动产以及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尤其是机动车的处置,明确规定了要利用网拍平台“零佣金”优势,优先考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与网络司法拍卖的次数是有限制的不同(动产二次、不动产三次),在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纪要》明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次数是不受限制的,也是由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同时,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未付价款的情形下,买受人应对拍卖公告费用、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等合理损失予以承担,管理人可以通过从预交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的方式来实现。如果拍卖流拍,是否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将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