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相继出台文件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4.01.2015  18:46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最近一个时期,各地相继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或通知。记者梳理部分实施意见或通知后发现,各地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保障工作,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积极推行社会共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调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上海市政府在实施意见中强调,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全面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湖北省政府在通知中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承担起《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主动作为、合力推进,促进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及信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河南省政府在实施意见中说,《条例》的公布施行,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利用公示信息资源,对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公平竞争,应对经济运行新常态,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湖北省政府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及时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及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予以公示。工商部门要重点做好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处罚案件等项目的公示工作。市场主体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觉履行年报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陕西省政府在实施意见中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上海市政府在实施意见中要求,各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黑龙江省政府在通知中说,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问题,利用企业公示信息提高有效监管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发现本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切实做好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工作。

为《条例》贯彻实施做好保障工作

上海市政府指出,对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研究开发及其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相关工作的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黑龙江省政府强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措施,认真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支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扎实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各项工作。

青海省政府指出,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整合资金,解决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工商部门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所需的委托专业机构费用,列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为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河南省政府提出,加强智力保障,高度关注信息技术进步,积极应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风险。鼓励省内高校设置企业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发布企业信用重大调研课题,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鼓励专家学者和大学生等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志愿者活动。

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黑龙江省政府强调,要严格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及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惩。

陕西省政府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等规定,将企业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债券申报、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企业信用监督,在投融资、生产经营、商品采购、购物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上海市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涵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跨部门跨区县的综合性联合惩戒体系,真正落实对违法失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的联动惩戒和制约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青海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利用信用修复渠道重塑信用,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发现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自行及时修改。

河南省政府提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