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做好企业司法帮扶工作刍议

23.03.2016  08:29

  近年来,我国已经进入“增长减速,深度调整及风险显露”的经济新常态,受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影响,涉企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如何有效破解“两链”风险以及加快推进企业司法帮扶工作,将是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催生司法新作为的有利契机。

    一、对企业司法帮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涉帮扶企业纠纷诉前化解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当场登记立案的同时,又规定要尊重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拒绝选择诉前调解,那么法院必须登记立案。

    2.调解难度大。涉企纠纷被告到庭率低,特别是有多名担保人的案件中,往往由于无法联系到所有被告而导致无法调解。

    3.财产保全与帮扶工作存在冲突。实践中,当事人为了确保自己的胜诉权益,在起诉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被诉企业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普遍存在,而这些财产基本上都早已抵押在金融机构,这对企业贷款的转贷会产生影响。

    4.债权人对企业帮扶认识不到位。有关部门确定帮扶企业名单时多从企业角度出发,对债权人利益并未做过多考虑,亦未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导致债权人对企业帮扶措施不理解、不信任,加大了帮扶难度,拖延了帮扶进程。

    5.对帮扶企业缺乏必要监管措施。对企业进行帮扶期间,有关部门缺乏对企业必要的监管措施,导致企业债务不减反增。个别企业在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后,擅自将财产处置转卖,转卖价款亦未清偿相关债务,致使帮扶反而成为了企业转移财产的手段,相应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履职风险。

    二、完善健全企业司法帮扶的措施

    1.确立工作原则。一是利益平衡原则。依法配合支持政府开展涉困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充分考虑涉困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利益主体众多的特点,尽力实现各方利益平衡。二是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运用司法调解、案外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涉困企业债务纠纷。同时,积极争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协调涉困企业债务纠纷。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于帮扶企业,尽量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促成纠纷双方达成和解,慎用强制措施。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则尽快通过司法途径处置。

    2.做好具体帮扶。立案引导差异化。对于企业为原告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于以涉重点帮扶企业为被告的案件,立案前通报辖区党政有关部门,并引导当事人诉前化解。对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结合案件情况,尽量给帮扶企业争取时间。对处理结果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系列案件,积极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集中管辖,以支持政府妥善化解风险,促进矛盾纠纷的统筹化解。

    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严格审查对风险帮扶企业的保全申请,严禁进行超标的查封。对企业信贷、纳税、发放劳动工资的基本账户原则上不予查封,如该账户上有资金的,划拨到其他账户予以查封。对生产型设备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予以动态查封。注重查封、处置财产先后顺序的把握,在主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尽可能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后执行担保人财产,最大程度降低对关联企业、担保企业的影响,减轻“两链”风险的扩散。

    做好解封转贷工作。企业财产抵押物被查封,贷款到期,经企业申请,银行同意转贷的,根据企业实际,在不增加贷款数额、利率情况下,给予解封转贷后及时予以查封。

    执行方法差异化。对无力挽救的企业,加快其资产处置速度;对于帮扶企业,采用执行担保、分期分批履行等柔性执行方式,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稳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审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加强主动审查,对赌债、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在甄别后依法处理,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坚决遏制民间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

    3.构建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内部不同审判执行部门信息传递,统一法律适用,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积极参加党委政府召集的协调会议,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二是建立监测分析机制。每月分析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态势,定期就涉企案件情况作专题分析,供辖区党政部门决策参考。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讲座、以案说法、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强化市场贸易、企业经营相关事项的法律指引,预防诉讼风险。可以组织编撰诸如《企业经营、市场贸易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企业经营、市场贸易常见法律风险案例评析》等小册子,多渠道向企业、市场经营户免费赠阅。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