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单位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的批复

06.01.2015  04:54

浙卫发函[2014]68号

温州、绍兴市卫生局,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下沙院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你们关于要求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的请示收悉。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配置使用医用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10〕208号)要求,我委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配置医用高压氧舱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评估。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院区)配置医用空气加压舱(16座)一台;浙江省中医院下沙院区配置医用空气加压舱(14座)一台和医用单人纯氧舱两台,同时报废医用空气加压舱(6座)一台;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配置医用单人纯氧舱两台;苍南县人民医院配置医用空气加压舱(18座)一台、医用单人纯氧舱两台和医用婴儿氧舱一台;上虞区笫三医院配置医用单人纯氧舱四台和医用婴儿氧舱一台;绍兴城东医院配置医用单人纯氧舱四台和医用婴儿氧舱一台。
          二、医疗机构必须向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厂家购置医用高压氧舱。
          三、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办公室依据有关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和技术准入审核,验收工作需邀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参加。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高压氧舱使用证》,并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四、医用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五、医用高压氧舱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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