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联保协议没贷到款也要“连坐”?

27.04.2015  13:19
农户联保贷款需谨慎   2013年1月12日,仙居县白塔镇的4位村民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农户联保协议》,协议约定信用联社自2013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向李某、吴甲、吴乙、吴丙4人分别发放最高额度为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的贷款,4人对所借款项承担互相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月,第一期贷款到期后,4人陆续如数归还了借款本息。之后,信用联社按约再次向李某、吴乙、吴丙发放贷款,但以吴甲还款超期为由未继续向其发放贷款。
  但第二期贷款到期后,李某、吴乙、吴丙3人均迟迟未还款,为此,信用联社起诉至仙居法院,要求3人分别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55万元、5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包括吴甲在内的4位联保成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但吴甲认为,第一期贷款到期后,信用联社未对他发放贷款,且信用联社已承诺,将其从农户联保协议中排除。因此,他并未享受到联保合同中的权利,自然不用承担联保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认定吴甲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信用联社与李某等4人签订的《农户联保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协议中写明:“借款人在各自的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故吴甲不能以自己未从原告处贷到相应的款项为由进行抗辩,而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也提醒读者,近年来,类似的农户联保贷款纠纷频发,村民应提高风险意识,在签订类似联保贷款协议时,全面了解保证合同的内容,了解其中的风险,谨慎选择个人信誉及经济基础较好的互保对象,以免因其他人未还清贷款而遭“连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