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3年判了131名“村官”

22.01.2015  11:52
监督真空让“苍蝇”有缝可叮       “村官”虽然不是官,但权力真的不能小看,近年来,温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昨天,温州中院对外公布了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根据温州中院统计,2012年至目前,温州共审结一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9件,占同期职务犯罪案件的16.7%。受到刑事处罚的村干部总共为131人,其中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64人。
  “在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身份较为固定,即是村级组织中具有审批决定重大事项权力的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131人中,村党支部书记40人占30.3%,村委会主任50人占37.9%,村委会委员22人占16.7%,村财务管理人员20人占15.2%。”温州中院副院长于伟分析,该类案件犯罪领域多集中于土地征用、房屋安置、专项补助、重大工程建设等;罪名以受贿、职务侵占为主,且犯罪行为持续2年以上的占到九成。
  2007年,时任永嘉瓯北镇新桥村主任的余某,帮助两家地产公司取得村里的安置房代建权。接着,余某又伪造合作协议,在没有出资及没有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公司的空股“分红”2000多万元。
  2009年,在新桥大厦以及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项目招标期间,余某又收取建筑承包商好处费400万元,并要求王某、杨某以成本价40万元,将安置房卖给他介绍过来的村干部。
  另外,余某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连续4年以发放通讯费、交通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余某从中分得6万元。
  2013年,余某等人最终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到3年不等。
  “当前农村,村干部的权力得到空前扩张,一些村干部在管理村务时实行家长式管理,独断专行。从内部来说,村干部所在的村委会决策机制集中多,民主少,相互之间更多时候是包庇与合谋关系,而非监督和制约关系,导致对村干部的监督监管比较难。”于伟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他说,从外部看来,乡镇政府在法律上与村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不能对村干部进行直接监督。再加上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社会舆论监督容易缺位,这就使得农村演变成监督的真空地带,为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另外,于伟还介绍,由于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对与履行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村干部极易滋生错误的权力观和金钱观。
  记者还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温州两级法院将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管辖不清案件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合力;并将出台会议纪要,依法从严惩处村干部职务犯罪,严格限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