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牛乱象说不 浙江出招破解司法鉴定难题

09.01.2015  10:00

            浙江在线杭州1月8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王华卫 李爽 首席编辑/赵洁) 在民间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案子遇到专业性很高的问题,就需要一个权威部门来认定,这种鉴定叫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虽然看起来很中立很客观,但也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司法鉴定中无孔不入的“黄牛”。今天上午,浙江省高院联合浙江省司法厅,公布了日前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大对重复鉴定的审查力度,促进司法鉴定质效的提高,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鉴定:案件事实的“科学法官”

  司法鉴定在诉讼案件中究竟有多大的“能耐”?看一组实例也许你就能马上明白。

  邢某诉潘某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到了浙江某法院,潘某气愤地看着邢某提供给法院的借条,坚称其中肆拾壹万元的“肆”以及阿拉伯数“410000”中的“4”均是事后篡改,他只借了11万。

  究竟是11万还是41万?潘某请求鉴定。

  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会诊发现,大写金额“肆”字处的纸张存在污损,置于文检仪下观察,“肆拾壹万元”中“肆”字和“4”字的“∠”画的荧光反应与借条上其他字迹完全不同。真相大白,法官采信了鉴定意见。由于鉴定是鉴定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人也因此被称为“科学法官”。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55.8万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12.7万件。每年司法鉴定数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保持在5%左右。

   建平台细审查 对“司法黄牛”扰乱市场说“不”

  省高院透露,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虽然改变了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但鉴定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多、鉴定时间长、鉴定意见说理不充分等现象困扰审判多年,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引发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乃至法院裁判公信力的质疑。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黄牛”的出现更是扰乱了司法鉴定秩序,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不当勾连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手段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却遇上“司法黄牛”张某,酿成惨剧。

  侯某住院期间,张某找上门要代为索赔,提出他先垫付诉讼相关费用,事后收取赔偿金的50%作为佣金。侯某便把涉案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了张某。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张又按照约定又拿走一半。只拿到4万元的侯某得知实际赔款金额后,于2013年1月到幼儿园找张某的孩子,企图要挟张某,但被发现和阻止,过程中侯某用刀刺中园长,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规范诉前鉴定,拒绝“黄牛”插手,已成为规范民事诉讼中涉鉴定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纪要》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不需要寻求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涉足空间。

  调处中心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以借助“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防止调处中心委托环节出现新的漏洞。并明确,由调处中心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的证据效力。

  同时,《纪要》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通过明确费用负担方式,引导减少自行委托,遏制鉴定黄牛的介入。

   鉴定期限过长成难题 《纪要》打造透明平台

  司法鉴定中鉴定时间过长也是一个令法院头疼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

  抽取2014年7月浙江全省法院超18个月案件,近2/3涉及鉴定问题。抽取2013年涉鉴定案件,平均鉴定扣除审限天数为81.34天,其中最长鉴定用时500天。就鉴定类别而言,三大类以外的医疗损害鉴定、工程造价等用时较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为此,《纪要》从法院和鉴定部门两方面着手,增加双边约束,促进提高司法鉴定效率。法院内部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节点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点与点之间的时间自动计算,各个期间对审判效率的影响清晰可见,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使整个委托鉴定流程置于监管之下,督促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以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人员自觉加快流程,有效避免人为拖延。”浙江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说,目前宁波、金华部分法院已施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的节点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将统一实施。

  另外,针对调研中当事人普遍反映对鉴定机构情况所知甚少,影响其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委托鉴定不够公开透明等,《纪要》特别强调要充分利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

  据了解,这一平台由浙江高院2014年建立使用。平台利用互联网将自愿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相关信息在浙法公开网( www.zjsfgkw.cn )设专门栏目公布,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网民均能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