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学区房“假离婚” 想复婚时女方已另嫁

11.03.2016  09:10

    昨天下午,上城法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

    原告罗先生,70后海归,高大英俊,在杭州从事旅游行业;被告宋女士,也是70后,杭州本地人。原本是一对夫妻。

    在这之前,罗先生已经为这段婚姻打过一次官司,告的是上城区民政局。

    据罗先生说,他和宋女士是2003年在新西兰留学期间相识的,两人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就在当地注册结婚了。2004年,罗先生取得新西兰国籍,而宋女士则因为工作不稳定,没能取得外籍身份。

    不过,这并没有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之后,夫妻俩先后生下一男一女。

    2009年,罗先生和宋女士经过商量,决定回国发展。

    回国后,孩子就要在杭州上学,为了方便,罗先生便拿着尚未注销的中国户口簿和身份证,到上城区民政局与宋女士又进行了一次结婚登记。

    到了2013年,夫妻俩想在大学路附近给孩子买一套学区房,由于罗先生是外籍身份,不能办银行贷款,宋女士便提出先“假离婚”,以她个人的名义贷款买房。

    罗先生同意了,两人在上城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但买完房后,罗先生多次催促,宋女士都不愿意复婚,也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他的名字。直到去年2月份,两人吵架闹到派出所,罗先生才得知,宋女士已经嫁给了一个萧山男子!

    “我根本没打算离婚!”罗先生说,这个消息对自己简直是晴天霹雳,为此他起诉上城区民政局,要求法院撤销双方在国内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以在新西兰的婚姻登记事实为准。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眼看复婚无望,罗先生只能将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对自己进行赔偿。

    昨天庭上,罗先生的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诉请:确认罗先生享有学区房九分之七的产权份额;依法分割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出租收益;判令被告宋女士向罗先生支付赔偿款30万元整。

    为了证明当初两人确实是假离婚,罗先生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手写的《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罗先生对离婚后购买的学区房享有一半产权,待房产证过户后,宋女士应重新与他办理结婚登记并将他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如宋女士不履行约定,则需赔偿罗先生损失费30万元。

    协议下方有两人的签名及日期。

    罗先生说,既然现在宋女士已经嫁了人,他也不指望复婚了,但按照约定,宋女士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现在我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在外面租房子住,经济压力也是不小的。

    不过,对罗先生的上述说法,宋女士并不认同。

    “离婚就是离婚,哪有什么假离婚。”宋女士说,离婚是因为在新西兰时,罗先生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早就破裂,买房只是一个契机罢了。至于罗先生提供的那份《离婚协议》,她根本就没见过,完全是伪造的,“那时候他做生意,我给了他两张签过名的白纸,没想到他会拿去伪造协议用!

    宋女士表态:一分钱都不会给罗先生。

    “你这是对我人格的侮辱。”罗先生很气愤,他说,离婚后购买的学区房,虽然产权登记在宋女士名下,但首付和贷款大多是自己拿出来的,他有银行打款记录可以证明。“房款90万,装修十来万,我起码出了百分之八十!

    而且,买房后很长一段时间,这套房都是罗先生和孩子们在住。

    罗先生的律师说,去年8月份,罗先生带子女外出旅游,宋女士竟然把他的衣物都扔了出去,把房子的门锁给换了,并把房屋出租给了别人,所得租金都到了宋女士的口袋里。

    这一点,宋女士没有反驳。但她说,两人以前在新西兰有共同财产,感情出现问题后,罗先生曾有过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即便这套房子是罗先生在供,也应算作对自己的补偿。

    我国法律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所谓“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来没有离婚的意愿,因双方同谋或者一方受另一方的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离婚的表示。我国法律要求离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办理合法的手续。案例中,罗先生与宋女士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程序合法,离婚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且本案宋女士已经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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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林琳 通讯员 尚法 伍娜        编辑:叶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