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加洲紧固件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24.10.2019  16:28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1日,根据白石街道安监所执法检查计划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白石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加洲紧固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企业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1、部分线路未套管;2、打磨机砂轮未安装防护罩;3、部分开关盒未封闭)。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乐)安监责改〔2018〕216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乐)安监现决〔2018〕216号),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于2018年10月26日前整改完毕。经乐清市安监局领导同意,于2018年10月15日批准对乐清市加洲紧固件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一案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公司有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有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巡查和日常检查。其中综合检查由安全管理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频次为每月一次,并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台账保存。但根据现场台账及相关人员陈述,当事人公司仅在2018年4月9日填写隐患整改记录表一张,其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均无记录;且发现隐患后仅口头吩咐车间主管进行整改,并未向其它员工通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之规定,结合“《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之九实施标准:3”,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乐清市加洲紧固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