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两姐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判刑

19.07.2016  20:05

  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旁听人员若违反法庭纪律,轻则会被训诫、警告,重则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日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氏姐妹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由于二人不听法庭指挥,哄闹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九个月。

    刘氏姐妹俩是永嘉县人,姐姐刘乙51岁,妹妹刘丙48岁。2015年6月23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其哥哥刘甲等人聚众斗殴一案。涉案当事人家属及村民近百人参加旁听。当法警将刘甲押解至审判庭时,刘乙和刘丙等人起立鼓掌,并大声喧闹,法官和法警试图劝说制止他们,刘氏姐妹等根本不听,甚至越发嚣张,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宣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决定临时中止宣判活动,先将刘甲等被告人带回羁押室。刘氏姐妹等人见刘甲被法警带走,强行进入审判区域及羁押通道。一名法警对刘氏姐妹的行为依职权进行拍照,刘氏姐妹在羁押通道内未找到其哥哥刘甲后,将该名法警围住,拉扯该法警的制服,要求法警删除其拍摄的照片。其他法警见状上前进行劝阻,刘乙用手机砸伤其中一名法警头部,刘丙等人亦对法警进行拉扯阻拦。

    随后,审判庭内旁听席上的数十名群众听到羁押通道内的声音后,亦纷纷强行冲入羁押通道对几名法警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审判工作被迫中止。

    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名法警全身少量软组织挫伤,拍照的法警全身多处表皮剥脱。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氏姐妹不听从法庭指挥,伙同他人在法庭上哄闹,后又强行进入法庭羁押通道,推搡、拉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刘丙在本案中跟随其他人扰乱法庭秩序,主观恶性不大,认定为从犯。刘乙认定为主犯。其他参与扰乱法庭秩序的将另案处理。

    一审宣判后,刘氏姐妹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最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