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出台新规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23.11.2016  22:06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日前,浙江省义乌市出台了《关于印发义乌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临时用地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2公顷以下临时用地以委托的方式下放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时,《办法》对临时用地所需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复垦费及所需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上只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按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约定恢复原状。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拆除。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拒不交还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