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审议通过《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30.11.2016  12:06

  日前,丽水市政府党组会议暨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办法》草案共二十四条,涉及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宣传、组织机构、管理机构职责、资金管理、表彰奖励、规划、区域划分、禁止行为、调查勘探发掘、建设、监测、应急、文物保护、考古、文物利用、违法责任等。龙泉窑大窑-金村遗址于2016年7月正式入选国家文物局2018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推荐项目“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首批遗产点名单。根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任务要求,2017年8月前须通过国际申遗专家现场评估。在评估标准中,遗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重要考量内容,直接关系到申遗成功与否,出台《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是申遗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遗址保护及遗址发展的需要。

  2016年9月,根据丽水市政府2016年度规章项目制定计划进度安排表,丽水市文广新局和龙泉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为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责任单位强化责任落实,通力合作,有序推进: 一是 丽水市政府全过程指导规范性文件起草。今年9月组成了由丽水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龙泉市文物局以及相关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内部多次协商沟通,制定了《办法》起草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和跟踪联络人,列出时间表。 二是 以问题为导向,促进规范性文件起草。坚持通过以政府规章及以后的地方立法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广泛了解征集大窑遗址保护管理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立法支持破解的事项。 三是 专业团队参与立法。委托法律专业团队,引入第三方全程参与起草工作,并牵头梳理规章办法文稿,以进一步保证起草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是 广泛借鉴主修规章。参照借鉴杭州西湖、良渚遗址等的保护管理办法,通过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方式多层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市直部门、社区意见,确保最广泛征求意见。今年9月形成初稿后,还通过丽水文广出版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此次丽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