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1.08.2016  14:34

ZJSP05-2016-0009

 

浙科发社〔2016〕146号

各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对接国家战略部署,提高我省临床诊疗水平,带动基层医疗发展,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抄送:中国科学技术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印发

 

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健康浙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以提高我省临床诊疗水平为宗旨,由省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的医院牵头,省、市、县(市、区)医院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研究网络”),是协同开展疾病诊疗技术研究、临床成果推广和人才队伍培养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是开展创新型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高临床诊疗水平。紧密围绕中心建设特定领域疾病诊疗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应用基础和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二)带动基层医疗发展。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开展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全省疾病预防与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带动基层医疗机构防治水平的提高。

(三)对接国家战略部署。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建我省临床诊疗技术协同网络,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集聚医学创新资源,在促进临床诊疗技术提高的同时,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协同创新,带动新药创制、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健康产业的发展。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报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申报的牵头单位必须是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具备中心建设特定领域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条件,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和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

(二)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临床科研成果显著。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近5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处于省内同一领域领先水平,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四)成员单位强强联合。申报中心建设,必须联合省内本领域的主要优势单位,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其中,省级优势医院不少于3家,市县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同时,鼓励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必须制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具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归口管理途径,经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或地市科技、财政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联合推荐后,报送省科技厅。

为更好地优化中心建设布局,同一医院在同一年份原则上只能牵头申报一个中心。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第七条   中心评审程序: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在听取汇报、审阅资料、质询答疑后形成评审意见。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必要时组织实地察看,核实申报材料信息,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评审重点围绕申报医院、网络成员单位临床研究能力、保障条件和是否强强联合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建设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中心按照立项程序进行研究和公示,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公示的中心进行确认建设。

第十条  确认建设的中心与省科技厅签订《浙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科技、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中心的日常指导。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

(一)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研究全省中心发展布局,制定促进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组织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三)省级有关部门,地市科技、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省级有关部门,地市科技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中心申报;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协助年度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协同做好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依托单位是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牵头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负责中心的建设实施;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监督检查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总结凝练中心建设成果,宣传推广成功经验。

(五)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日常事务管理。设立中心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网络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按照中心建设任务要求,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全面开展临床诊疗技术研究, 形成临床指南或规范。

推广应用临床成果。加强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培养临床优秀人才。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研究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助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建设期满后,按照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为计算届数,任期一股不超过2届。中心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的咨询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研究重点等提供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中心应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并积极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各项资金,财政支持经费重点用于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新药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才引进、培养和培训,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各成员单位合理分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并开展财政支持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科技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中心创建期限一般为3年。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地市科技、卫生计生部门签署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和省卫生计生委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和主管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建设期满,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绩效评价,以后每2年开展1次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方式包括中心自我评价、现场考察、专家评议和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中心组织管理、协同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建设成效等,重点评价科研能力提升情况、提高疾病治愈率和降低发病率情况以及带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疾病诊疗水平提高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依据绩效评价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中心,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心,责成限期整改或更换牵头单位;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成员单位可挂“浙江省X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