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宗局认真学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01.07.2015  13:26

近日,国家民委和公安部发布了第二号令《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杭州市民宗局组织相关处室人员开展了针对性学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20日经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有较大的改动。首先,《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其次,在第六条的基础上,针对民族成份更改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并有较大的改动,主要体现在《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在学习中,市民宗局相关处室人员仔细对照新旧政策,逐条解析,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将其熟练掌握,以期在工作中更好地为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