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司法局出台两项制度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

22.10.2014  18:04

  7月19日,温州市司法局出台《温州市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办法》、《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制》),两项制度的同时出台对该市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监执分离,突出重点。 监督办法》点执法监督范围,明确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社区矫正上述相关执法活动时,采用首次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实施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提请减刑等七个方面社区矫正执法行为及制定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列为社区矫正重法制科(员)直接参与监督的方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即在基层司法所上报上述执法材料时,由法制员在社区矫正科审核时或审核后进行执法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从而实现了司法所与社区矫正科的执法与审核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分离,有利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质量的提升。
   二是软件助力,规范透明。 监督办法》基于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开发的实际,规定社区矫正执法监督采用在信息系统上实施。这是根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普遍没有专门的法制科室和法制人员,兼职人员大多承担机关文秘的实际,为确保法制员能够及时履行监督职责而规定的制度。即社区矫正相关的信息,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拟采用的执法内容,相关证据和依据等已全部录入信息系统,法制员只需点击专网,按照授权即可实现对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科报送的材料进行法律把关,确保法制员每天只需用一定的时间点击就可实现监督。避免了材料报送可能造成时间上的拖延,保障了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快速有效,确保了监督制度的高效运行。
   三是明确主体,落实职责。 监督办法》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主要主体,负责日常执法监督,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群众举报、部门反映及日常工作抽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除重点监督环节外,市、县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负责对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履行日常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或居住地变更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等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执法监督。
   四是完善流程,杜绝漏洞。 监督办法》采用附件的形式,就七个方面的重点监督内容规范了工作流程。该流程吸收了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工作实践,从有利于监督和提高效率出发,明确了承办人员为全案的主要责任承担者,社区矫正科根据需要可直接承办案件及相关司法所和业务科承担把关责任,分管领导承担审批责任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了所有的报批内容均采用信息和纸质材料双份运行的机制,保障了信息系统的效运行和文书案卷的规范运行。
   五是强化机制,严肃追责。 责任追究制》基于司法行政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分别为行政和聘用协理员的实际,在设定相关追究责任的情形时明确对行政和协理员的不同追究方法,同时对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违反报告义务、违法等行为的情形及责任予以明确,对启动追究程序也予以了规定,将有利于及时追究相关的失职或渎职行为,提升队伍素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