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林某”一个受贿一个行贿 报酬和贿赂怎么区分

01.03.2015  11:49
【摘要】这两天,温州苍南法院连着审理了两起案件,两个案子都有一个“林某”,不同的是,这两人一个受贿,把贿赂当成正当酬劳;一个行贿,送烟、送钱还舍得送宅基地。 把贿赂当成报酬的“林某”

   (浙江在线记者/胡昊 编辑/沈正玺) 这两天,苍南法院连着审理了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中都有一个“林某”,只不过,他们一个是受贿,一个是行贿。

   第一个“林某”

   拿了9万块觉得自己不算受贿

  林某是原温州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苍南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2012年6月,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总经济师李某找到林某,希望林某能帮忙编制《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

  林某自己觉得编制这份《规划》不算是他的本职工作,就欣然接受了,并在签技术服务合同的时候,要求编制总经费20万元,包括了一笔子虚乌有的“台湾专家咨询费”。

  最终,林某收下了其中的9万元,他认为,既然是非职务行为,《规划》当中约有70%的内容是自己付出大量劳动和心血的,所以收下的这9万元,应该是劳务报酬,不算受贿。

  但昨天在庭审的时候,法官认为,林某提供初稿对最后的案件定性并不构成影响,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因为林某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最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而李某则在去年10月15日,被鹿城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二个“林某”

   送烟、送金、送钱还舍得送宅基地

  另一起行贿案件是涉及3名政府干部的,向他们行贿的,是曾经当过村书记的包工头,另一个林某。

  这个林某49岁,曾在2002年到2004年间担任苍南县巴曹镇老台村书记,2004年以后,他转行做了土木工程,主要承包农村建房等项目。

  2009年,时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的苏某被下派到老台村担任农村指导员。林某等人想申请建房用地指标,用来给个人建房,就找到了苏某。

  苏某以老台村的名义,向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到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作为回报,林某把3间地基送给了苏某,苏某要求换成钱,林某就把48万元地基款送给苏某。

  这笔钱还不是林某行贿的全部,2008年6、7月间,林某为承建的苍南县巴曹镇中段村10间违章房一事,送了5万元现金给时任巴曹规划所副所长的邓某,得到了他的关照。

  2010年上半年,林某为其承建的华润电厂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和老台村26间个人建房手续申报,为了能得到原巴曹镇国土管理所工作人员翁某的关照,他先后送了翁某一张面值15000元的香烟票和一条价值为10930元的黄金项链。

  据悉,苏某、邓某、翁某三人均已获刑。而林某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这起案件未作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

   报酬和受贿怎么分

  到底怎么样的情况下,收入属于报酬,什么时候就属于受贿了呢?苍南法院的法官说,主要的判断界限主要有3点: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是否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第一个)林某是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对台经贸交流合作政策理论研究、制订及经贸交流合作规划编制工作,编制《规划》很明显属于对台经贸交流合作规划编制工作的范围之内。”

  这个《规划》是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与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之间有技术合同,他签下了自己名字,负责牵头实施,这就是职务行为。尽管他只是提供了初稿,后来,《规划》也被大幅度修改了,“李某辩称,当时他们规划院并没有邀请林某参加规划编制,之所以最后支付了9万元,就是因为感谢他把《规划》委托给规划院编制,这是他们事先约定的回扣”。加上当时林某给出的报价是20万元,就是想好了要收下这笔钱。

 

(本文来源: 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傅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