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03.06.2016  16:4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市城建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证书延续工作,根据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建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工作

1. “三类人员”分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市城建培训中心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考核要求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三类人员”证书换发及延续工作

1. 根据省住建厅建建发〔2016〕98号文件要求,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结合个人专业及企业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换发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并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3.换证时间自6月1日起到12月31日结束,换证过渡期间新、旧版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同有效。各区、县(市)建设局应做好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人员的证书换发工作,在此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换发应结合证书延续一并办理。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4. 要高度重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一方面要积极服务企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三类人员”延续申请的受理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和督促企业认真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工作。

5. 在进行证书延续受理时,应仔细核对申报材料和杭州建设网、市城建培训中心网站公布的“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合格人员信息,严格审查提出延续申请的“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和参加教育培训状况,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人员不予受理。审查通过后,应按月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汇总表》(附件1,纸质及Excel电子文档)上报市城建培训中心备案。         

三、认真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

1. 为进一步加深“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 “三类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各有关单位应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2. 凡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每三年需参加统一组织的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重点为近期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3. 市城建培训中心负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组织继续教育时,应合理安排培训规模、地点,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质量;要严格上课考勤和考试纪律,学员上课或考试缺席的,一律作不合格处理。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杭州建设网、市城建培训中心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合格人员信息。

4.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认真履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市建委和各区、县(市)建设局,将定期组织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认真做好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监督管理工作

1.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发证书类别。换证期结束后, 2017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对于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5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配备至少1名土建类和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1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省建设厅实施细则颁布之后按新规定实施);对于其他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仍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有关要求,但是既要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要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专业分包单位,若从事的工作涉及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则应配备至少1名机械类或1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从事的工作不涉及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则应配备至少1名土建类或1名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监总站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加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证的宣传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换发新证。过渡期后,在安全保证体系备案时应严格把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新证办理备案,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要求持老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换证或更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附件:1.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汇总表

                    2.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联系人:工程处    刘柳,电话:0571-87020019;

                  培训中心 周涛琳            0571-88865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