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也有期限 不当使用终受罚

05.06.2017  15:17

  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都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共同特点,专利权受到保护。但在实际使用中,专利权会因为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这一情形往往会被忽视。
  日前,根据举报线索,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状元所核查发现辖区某金属制品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商铺中为两款商品页面发布含有“专利设计”的网络广告语,而实际上,该公司的此项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6年2月10日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而被公告终止。该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对此,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提醒: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宣传,混淆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专利权人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广告中,表明专利产品的专利号、专利种类,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切不可“任性用”、“随意用”,反而导致给企业形象抹黑的不良后果,得不偿失。消费者也应提高分辨能力,勿迷失在专利设计的宣传中,避免盲目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