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档案与财政两部门联合发文贯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8.04.2017  18:58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工作,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近日,四川省档案局、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将新《办法》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底。

意见》从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主要内容、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过渡和着力加强监督检查5个方面,对如何贯彻实施好新《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新《办法》根据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的变化,重点做了5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会计档案工作的宣传和指导,要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培训,将新《办法》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引导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会计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开展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指导解决新《办法》施行中的问题。

意见》强调,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的衔接工作,重点处理好不同类别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会计电子文件归档问题的衔接,实现新旧《办法》平稳过渡。

意见》规定,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贯彻实施新《办法》的督促检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将联合开展对各地区、省直各部门(单位)、高等学校、省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工作及贯彻实施新《办法》的专项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7年4月17日 总第3054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