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服务,两年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败诉

14.05.2015  09:38

    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一业主两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该业主不仅需要交纳拖欠的物业费,连同所欠费用产生的利息一并支付。

    律师表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可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以此为理由拒绝交纳或少交纳物业费,法院将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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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不满小区物业服务

    一业主两年未交纳物业费

    2009年初,方宏(化名)在家人的催促下买了房。房子位于杭州城北,面积在130平方米左右,签定购房合同时楼幢都已结顶,但正式交付要到2010年年中。

    依照房地产市场的普遍规律,开发商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在楼盘正式交付前选定好物业公司。方宏签订购房合同前,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选定。2009年10月31日,方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需负责房屋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消防、公共绿化管理等物业服务。

    享受服务的同时,业主需交纳相应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房源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地下停车位按200元/辆/月收取。物业费收取时间从开发商通知交付房屋后次月1日起计算。

    2010年7月,方宏购买的房子正式交付,收房拿钥匙当天方宏交纳了未来两年的物业费,即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两年期满后,方宏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交纳后续的物业费,物业多次上门催交,皆被方宏拒绝,这一拖欠就拖了整整两年。

    2014年8月初,方宏所在小区业委会因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通过票选罢免了该物业公司,另行选聘了其他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为收回方宏拖欠的两年物业费,在撤出之前多次催交仍未果,因而只能起诉至法院。

    方宏收到法院传票时很是不满,表示之所以拒交物业费有正当理由。原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维修公共物业,没有按照物业维护条例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保洁不力,公共部分漏水不整修,没有检修记录与保养记录,小区公共房屋被当做垃圾场。因而要求法院判决其少交物业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方宏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方宏逾期未交纳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事实清楚。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与不足,需完善改进,但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拒交或少交纳物业费,可能会助长少数业主的欠费行为,不利于多数交纳业主的权益和小区的整体利益维护,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法院判决方宏需支付两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040元,同时弥补物业公司未收取该笔费用产生的相关利息损失。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记者 江嘉宜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