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

24.09.2015  16:39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9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就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发布新规,规定自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必须遵守《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为了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其中还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构用户评价。《规定》还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除应当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外,还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对于卖家利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规定》明确,除正常销售的产品外,赠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并按规定提供“三包”服务。《规定》还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集中促销中的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