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双重获赔?

14.04.2015  11:14
同时构成人身损害和工伤可分别获赔   2013年7月13日,余姚的何女士驾驶电瓶车上班,在行至一三岔路口时被陈某驾驶的货车撞倒。之后,何女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何女士和货车司机各负50%的责任。2013年9月16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赔偿何女士家属29.7万元。
  2013年11月22日,何女士的丈夫袁某向余姚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何女士生前所在单位余姚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后余姚仲裁委员会裁决余姚某公司支付袁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3.9万元。余姚某公司不服,向余姚法院起诉,认为袁某已从货车司机处获得相应赔偿,不应再向公司索赔。
  近日,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在获得侵权赔偿后,是否还能向所属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首先,两种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工伤保险赔偿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何女士被货车撞倒致死,其丈夫请求货车司机赔偿,不妨碍其向何女士所属公司请求工伤赔偿。
  其次,对于双重赔偿的范围,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其享受工伤待遇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中,何女士丈夫主张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在上述五项费用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何女士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