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检察院“透明”办案,引最高检关注

19.01.2015  09:34

   浙江在线01月19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 1月15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三门县检察院进行,现场设置与法庭有些相似,但“庭审”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对罗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审查,经过约20分钟“庭审”,检察官对罗某宣告不起诉的决定。

  而不久前,该院对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公开审查后作出宣告,对打断邻居肋骨的叶某作出起诉决定,随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叶某被判刑。

  叶某打断邻居肋骨造成他人轻伤被判刑,而撞死人的司机罗某却被“网开一面”,被害人家属对检察院的处理也表示接受认可,这得益于三门县检察院首创的公开审查宣告制度,让大家面对面把事情都放到台面来说。

  除了拟不起诉案件外,三门县检察院将不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7类案件,都纳入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范围,推动“阳光检察”和办案透明化。最高检专门编发三门县检察院的这一经验,予以关注。

   司机肇事撞死人

  “开庭”后检察官宣告对其不起诉

  47岁的罗某是三门人,2014年8月8日开车经74省道南延毛叶村路段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刹车后致车辆失控打滑,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48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同年11月18日,三门县公安局将罗某案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浦坝港镇政府及罗某所在村呈请,要求检察院对罗某从轻处理。县检察院决定公开审查本案,并于2015年1月15日“开庭”。

  被害人家属认可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同时认为罗某虽赔了钱,但不能抚慰失去亲人的痛苦。 “活着的人还要继续自己的生活。”陈述完意见后,被害人家属最后同意不起诉罗某。其他列席检察院公开审查的各方代表也均表示同意不起诉。

  公开审查后,三门县检察院认为,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罗某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方48万余元,得到被害方谅解,协议真实有效。检察官当庭宣告,对罗某作不起诉决定。

   邻里纠纷打断邻居肋骨双方和解

  公开审查后叶某被提起公诉并获刑

  54岁的叶某和76岁的叶某某是多年邻居,可两家人一直因一些小事闹矛盾。2013年12月5日,两家人因叶某家打围墙,叶某某家认为叶某家将其东边的路封死,由此引发争吵,双方家属均参与打架。叶某用木棒朝叶某某背部掼,将对方打倒在地。叶某某四根肋骨被打成轻伤二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赔2.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警方以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打架,被害人构成轻伤,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符合不起诉条件。但在公开审查过程中得知,叶某及家属对叶某某进行辱骂,叶妻常在叶某某家大门口烧香滋扰,要求对方终止这一行为。

  检察官审查后,责令叶某赔礼道歉,书面承诺不再对叶某某进行人身侮辱,但叶某及家属拒不履行。检察院综合考虑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叶某提起公诉,叶某被法院判刑。

   公开“庭审”

  让检察官办案不那么神秘

  三门县检察院检察长周尧正说,以往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和办案单位、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沟通都是背对背进行,对于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只是向嫌疑人当面宣告。推出对七类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告制度后,县检察院专门设置“检察审查厅”并制订《检察审查厅工作办法》,对检察官承办部门初步预审可能作出终结性决定的案件或经案件当事人、相关单位申请要求检察机关作出终结性决定的案件,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论证、宣告等形式,依法处理案件。

  公开审查日期检察院将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过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大厅的电子屏幕公告。普通群众凭身份证可旁听。据该院目前办案数量,公开审查和宣告案件每年预计有100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