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70万无法追债 拿借条起诉让法官犯难

31.07.2016  18:37

  嘉兴7月29日电(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彦明)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虽然谈钱伤感情,但也总比遇到纠纷失了血汗钱好。29日,记者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企业主沈某认识了做环保产品的何某后,在对方多次要求下,沈某先后向其出借70万元。直到何某跑路后,沈某才发现,自己不仅错失了催债的机会,而且手中仅有的借条亦无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日前,海盐县人民法院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款项交付事实予以了确认。

  据了解,沈某经营着一家螺丝螺帽企业,生意不温不火,无需任何银行贷款,资金周转灵活。几年前,沈某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做环保产品的何某。何某事业也算小有成绩,其产品远销东南亚、非洲。两人年纪相仿,兴趣相投,一来二往也就熟络起来了,经常在一起喝茶、闲聊。

  2013年,何某说自己即将去肯尼亚开发新项目,无奈手头紧缺资金。沈某抹不开面子,便出借了10万元。

  本是碍于面子相借,沈某没有想到,这一借竟是开了口子。此后何某陆续向沈某借钱解燃眉之急,每次出借和还款,就撕掉原先的借条并重写一张。到2015年下半年,沈某已出借何某整整70万元,而此时何某不仅不回家,连电话都联系不上了。

  为追讨借款,沈某于2015年8月下旬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却早已失了先机。原来,早在2013年,何某的资金链就出现问题,随后他便以新项目为借口,几乎借遍了所有亲戚朋友。2014年年底,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归还借款。起先,何某还来法院应诉,但到2015年上半年,何某便失去了踪迹。

  沈某仅持有何某签字的大额借条来法院告状让法官犯了难。因为借条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因沈某主张借款大部分系现金交付,考虑到借款金额较大,法院要求其本人到庭,陈述每一次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结合后期补强的银行账户存取款明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部分借款的转账凭证及两人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就原告沈某的支付能力、本地老板之间“拆借”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原、被告的亲属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款项交付事实予以了确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