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年薪聘来的总经理被解职

10.11.2014  12:32
高管打官司被驳回 案情回放:
  去年3月,李先生经猎头公司推荐,被嘉兴一家外资企业聘请为总经理。公司开出了年薪40万元的优厚待遇,但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岗位职责,目的是希望李先生能带领员工努力拼搏,使公司业绩更上一层楼。
  可是,在李先生履职的一年多时间里,公司业绩并没有明显提升,且在一些日常事务性问题的处理上,李先生并没有表现出一个职业经理人应有的能力和水准。对此,公司领导甚为不满。
  今年5月,公司领导找李先生谈话,欲将李先生的岗位调整为部门经理,若李先生不愿意,则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李先生当然不乐意,但他也不愿意就此离开公司,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6月,公司结清李先生的工资,并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李先生便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李先生的总经理职务是否能恢复呢?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情形。为了避免或减少合同解除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李先生系公司高薪聘请的高管,公司对其抱有较高的期望和要求。经考核,李先生的工作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李先生明确拒绝岗位调整,故公司可在支付李先生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