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骨肉就值6.5万元? 半路夫妻涉嫌拐卖儿童

11.01.2018  09:31

  去年3月,一个在湖州安吉出生的女婴,刚出生5天,就被亲生父母以6.5万元卖掉了。虽然买下她的那对夫妻,愿意好好照顾她,但是卖孩子和私下收养都是违法的。现在,这对卖女儿的夫妇,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安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案将在月底开庭审理。

  孩子生下来没户口

  这对夫妻想了“妙”招

  2016年3月,王女士在外打工时,遇见了金先生。王女士是江苏人,今年37岁,金先生是长兴人,跟王女士同龄。王女士已生育过三个孩子,且当时还未离婚。金先生之前也有过一段婚姻,有个孩子判给了前妻。

  两人很快同居,王女士在同年6月怀了孩子。社区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他们的情况,孩子生下来是没有办法上户口的。但是“聪明”的他们心里早就做好了另一番打算,来到安吉待产。同时,金先生多方打听谁家愿意收养孩子,并且开出了6.5万元的收养价格。

  去年3月22日,王女士在安吉产下一名女婴。5天后,金先生夫妇将自己女儿“送”给了无法生育的方先生夫妇,并收下了6.5万元“营养费”。但无论以什么名义定义这笔钱,都改变不了他们“售卖孩子”的事实。

  去年4月5日,王女士回到老家,与丈夫登记离婚。4月7日,王女士与金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将卖女儿的钱,用于支付医药费、来往路费、购买手机等各种生活开支。截至案发时,仅仅半个月时间里,两人就花费了3万多元。

  而之前劝说过王女士他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发现王女士跟丈夫突然消失后再度出现,王女士肚子小了,却没有孩子在身边。社区工作人员担心孩子是被卖了,选择了举报。

  买卖双方都违法

  “聪明”夫妻涉嫌拐卖儿童

  今年1月,安吉县检察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承办人安吉县检察院检察官汪莹认为,王女士、金先生以出卖儿童为目的,将刚出生的婴儿卖给他人,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王女士和金先生被取保候审,被卖过的女儿目前由他们在抚养。本月底,他们的案子将开庭审理,之后孩子将由谁来照顾,还是个未知数。

  至于买孩子的方先生、洪女士,他们以为私下收养孩子没关系,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希望能获得宽大处理。但他们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院作相对不诉处理。

  ●延伸

  送养、收养孩子都有规矩

  一、如果女婴被收养时,没有涉及金钱交易,双方是否犯法?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旭权指出,在我国,未在民政局办收养登记,就是收养关系不成立。且“民间收养”还会带来衍生问题,“比如送养一方反悔要回孩子,收养一方也毫无办法,因这个收养不受法律保护,且‘民间收养’的孩子无法落户。如想给孩子获得合法身份,去网购出生证,这又违反了其他法律。”

  二、亲生父母可以选择送养孩子吗?

  孙旭权介绍,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如果亲生父母不符合送养人条件,还将孩子送人则涉嫌遗弃。

  同时,孙旭权指出,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而亲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亲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选择指定送养人的孩子吗?

  孙律师介绍,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并不允许定向收养,也就是收养人指定收养对象的收养行为。即便王女士符合送养人条件,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方先生夫妇想收养,也只能登记排队,而不能定向收养王女士的女儿。

  孙律师表示,民政部门有如此规定,也是要兼顾公平,更要杜绝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如果放开定向收养,不排除会有私生子女借此途径获得合法身份,或者借此贩卖婴童。”

  四、合法收养有什么要求?

  孙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与送养人须双方自愿,收养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记者 郑舜 通讯员 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