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微信转文,“新青年”惹怒康师傅

23.11.2015  10:07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温岭新青年服务中心名下的微信公众号“温岭新青年”转发了涉嫌误导公众质疑康师傅方便面质量的视频、报道并加注了小编的话。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师傅公司)认为该公众号侵犯了它的名誉权,遂将之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

    今年8月,一则“台湾女导游号召大陆游客抵制康师傅”的视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流传,将康师傅公司推上了食品安全的风口浪尖。视频中,女导游称,康师傅方便面在大陆使用的地沟油是台湾的56倍。

    8月3日,微信公众号“温岭新青年”转载了标题为《台湾女导游:康师傅在大陆用地沟油比台湾多56倍!》的文章,内容包含了上述视频以及源自杭州某媒体的报道。文章的最后,还附了“小编说”。

    康师傅公司认为,“温岭新青年”在没有核实内容真假的情况下,转载并传播了专门诋毁康师傅商业名誉的不实内容视频及相关文章,并发表了诱导公众质疑康师傅方便面质量的语言,影响了公众对康师傅方便面质量的信任度,导致了公司股价下跌和销售量锐减。于是一纸诉状将“温岭新青年”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公众号内以书面形式公开恢复公司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庭审现场

    焦点一:起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11月16日8时40分,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原、被告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辩称,视频和报道中所涉及的“康师傅”应为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而不是本案起诉的原告——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则认为,康师傅公司作为原告是适格的。因为作为方便面类食品,康师傅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专有商标权,并得到了针对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维权的授权。被告的转载行为及最后对文章总结性的言论严重侵害了公司所使用的康师傅商标的权利,进而影响到公司生产、销售康师傅方便面的业绩。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康师傅”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书,试图证明其使用和得到维权授权的事实。

    焦点二: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转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了争执。

    原告认为,被告于8月3日发布的涉案信息内容严重不实,且文中包含视频、报道及“小编只想说,天啊,吃碗泡面都不能安心,同意的请在下面点个赞”等主观评价,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公众形象,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犯。被告作为文章的转载者,未经调查核实,存在明显的过错。

    原告还提交了公证书、媒体报道,来证明失实的涉案内容在更大范围内形成了传播,侵犯了其名誉权。

    针对原告的起诉内容,被告认为,涉案文章、视频等均转载自官方微信,“温岭新青年”不是原载媒体,且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以报道是否真实为基础,报道的真实性只能由原载媒体来掌握。“温岭新青年”在转载过程中未对涉案的视频、文章作出改动,不存在主观的过错和任何加害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被告认为,文章的最后虽然加注“小编说”,也只是一句非常普遍的口头语、俏皮话,而且来自其他媒体,并非故意贬损。

    庭审过程中,被告还强调,“温岭新青年”已于8月10日删除了涉案视频和报道。从转载到删除时间很短,只有5天;文章的阅读量才6229次,点赞数也只有63个,影响力很小,并没有出现损害结果,“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三:如果构成侵权,该赔多少

    “原告,你方要求‘温岭新青年’赔偿名誉损失150万元,是如何计算的?”审判长问。

    原告称,经济损失的计算,是根据转载行为对公司的股价、销售额等影响,公众对康师傅商标的社会评价降低度,以及“温岭新青年”的地域影响力,而把经济损失综合评定为150万元。

    “原告的索赔数额于法无据。”被告律师当即发驳道。

    被告认为,5天的转载期内康师傅的股价反而上涨,且远远跑赢恒生指数大盘的涨幅;而销售额的变化跟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同行竞争等多方面的因素有直接的关系,不能仅以转载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内销售额有影响来评价是不客观的。

    被告另称:“具体的损失应由国家有权机构作出评估”。

    “该案在裁判前可以由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审判长问。

    由于原告律师没有调解权限,故审判长没在法庭上组织调解。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