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银升级”为诱饵 盗取银行账号和密码

15.12.2014  14:22
温州一盗窃集团首犯被判无期   先设计一个类似银行官网的钓鱼网站,然后冒充银行,通过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短信,诱骗持卡人登录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再诱骗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动态口令,持卡人的钱就被骗子通过转账划走。今天,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以“网银升级”为诱饵的钓鱼网站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该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林某、陈某、黄某、易某、易树某等人经商谋后,决定利用钓鱼网站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即在互联网上设置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以下简称钓鱼网站),并购买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通过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短信,诱骗被害人登录上述钓鱼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所谓的“升级”,林某等人则利用该钓鱼网站后台获取被害人输入的账号与密码,随后以该账号和密码登录中国银行官方网站,继续诱骗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动态口令,继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钱款通过转账得以窃取。

  其中,被告人林某负责盗窃团伙的指挥和整体运作,并且联系被告人林梅某提取窃得的大额钱款。被告人黄某负责虚假域名的注册、购买并提供钓鱼网站的网络技术支持。被告人陈某、易某二人负责作案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对公账户等作案工具的购买,钓鱼网站盯梢及窃得钱款的转账转移;同时陈某还联系被告人肖某、王某负责专门群发“网银到期需要升级”的虚假短信。被告人王明某负责钓鱼网站盯梢及窃得钱款的转账转移。被告人易树某负责该盗窃团伙的后勤保障工作。

  经查,该盗窃团伙先后在深圳、郑州、西安等地使用上述方法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等8人组成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梅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并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陈某、黄某、易某、王明某、易树某、肖某、王某等7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梅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剩余涉案赃物,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